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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还钱,什么时候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保证人还需要承担责任么?

2022-10-08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

 周纯律师,武汉专业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债务人不还钱,什么时候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

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的,由担保人还钱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但生活中,有些债权人由于疏忽等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要求担保人还钱,导致出现超过了担保期,不能再要求担保人担责的严重后果。显而易见,债权人知道在什么时候,要求担保还钱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一般情况下,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不还钱的,债权人就立即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的,但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选择最合适的时间要求担保认还本付息。


  1、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期间的,应遵从合同约定,但担保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例如甲借钱给乙,在借款合同中约定2017年10月20日还清借款,丙给乙作了担保,约定担保时间到2016年8月止,这是担保期间显然早于还款时间,可视为双方未约定担保期间,若乙在2017年10月20日仍未清偿欠款的,甲就可以在该日起六合月内,要求丙还本付息。


  2、若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如同是上述例子,但丙给乙作保时,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乙还清本息时止的,视为双方约定不明,若乙在2017年10月20日仍未清偿欠款的,甲就可以在该日起两年内,要求丙还本付息。


  3、当担保方式是连带担保,且担保合同又未约定担保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人责任。


  4、当担保方式为一般担保的,且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在实践中,担保往往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的切身利益,而情况有时又非常复杂,并不是简简单单就能处理好的。对涉及金额巨大,情况复杂的担保纠纷,无法自行处理的,我们建议委托专业担保合同律师协助处理,必要时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偿。



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保证人还需要承担责任么?

  如今,债权人为了避免有钱拿不回,欠钱的反而是大爷的情况,都会要债务人提供担保,一些拿不出有价值的东西做担保的,就会找人做担保。不少人出于义气就帮别人做担保,双方也因为熟络就没具体规定什么,作为保证人很多以为都没有违约责任,那么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事实上,并不是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保证人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而且很多人还会误以为,签订保证合同的自己才算是担保人,而且自己作为保证人也仅仅只是承担主债务的保证责任。


  首先,在实践中,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保证合同是最典型也是普通大众最了解的保证方式,除去这种,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一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都属于保证合同的情况,即使没有独立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同样也是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保证人担保的责任除去主债权外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合同中没有具体违约责任,并不能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只要担保合同没有其他的效力瑕疵的,保证人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当然,保证人对于这些违约责任的承担会受到具体的保证方式的影响。


  1、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被担保人和保证人是有先后之分,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时有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并不受影响。


  2、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一同承担责任,或者仅由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并不享有拒绝的权利。此时,即使保证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只要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要履行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最后,在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一般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在这个时候保证人就需要承担较重的保证责任,因此,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时候,要明确自己的担保方式,避免承担过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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